水库项目涉及占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相关问题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2025-04-22

环境 贵州省 水生态环境 综合业务

问题

您好,我们这边有个水库修建完成投入运行后就划定成了水源地保护区,但是该项目目前还未完善土地手续,在办理土地手续过程中,自然资源部门要求提供生态环境部门出具同意该项目占用水源地保护区的意见。想请问一下,该水库本身作为该水源地保护区的主体,这种情形,如果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出具同意该项目占用该水源地保护区的意见的话,如何履行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回复

来信人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和停靠船舶;禁止从事旅游、垂钓、捕捞、游泳、水上运动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等。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禁止设置油库;禁止经营有污染物排放的餐饮、住宿和娱乐场所;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敞养、放养畜禽;禁止建设产生污染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若水库项目在立项审批或实际具有饮用水饮用功能的,其建成投用后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分散式水源地)纳入监管,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已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库及其配套建设的供水管网等主体工程属于与水源有关的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于已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应的水库等水源地主体工程项目,我厅积极支持配合主管部门按程序为其补办用地等手续。

关联文件

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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