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10
根据生态环境部颁发的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下称“《建设项目环评名录》”)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评名录》的规定, 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评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 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评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 认为确有必要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 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等, 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建议, 报生态环境部认定后实施。 基于上述,烦请咨询: 1.无锡市是否对《建设项目环评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有额外的环评要求。 2.未涉及敏感区的标准厂房是否需要办理环评(《建设项目环评名录》第四十四项)
服务对象,您好! 1.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未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建议。 2.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标准厂房,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感谢您的咨询!我局工作人员于2023年10月10日11:10与服务对象电话沟通解答。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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