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12-28
尊敬的领导我们想咨询咨询关于122号文(《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的问题。122号文发布后,竣工环保验收前及验收后,对于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是否还需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取得环保部门备案?我们的初步理解是:验收前后,按照122号文处理,对于需要单独做环评的就要报环保部门审批,对于不需要做环评的编制《建设项目一般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或《 建设项目验收后变动环境影响分析》并纳入排污许可申报即可,不需要再另外单独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请领导百忙之中给予回复,非常感谢。
您好 根据《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建设项目在验收前如涉及重大变动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不涉及重大变动的按照《建设项目一般变动环境影响分析》。验收后的建设项目的变动,不属于新、改、扩的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是否纳入管理,不需要的,则编制《 建设项目验收后变动环境影响分析》。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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