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3-12-11
生态环境厅领导您好: 我是卓尼县万立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我公司修建的卓尼县达子多水电站工程已于2010年取得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环自发【2010】65号《甘肃省卓尼县达子多水电站工程甘肃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境影响专题报告》的审查意见;同年委托甘肃省环境科学设计院编制了《甘肃省卓尼县卡车沟达子多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取得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文件,甘环审发【2013】131号《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甘肃省卓尼县卡车沟达子多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卓尼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4日同意项目开工建设,并出具了《卓尼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卡车河达子多水电站开发项目征地开工建设的批复》,同年我公司开始征地并进行了厂区平整及引水隧洞的建设,2015年至2019年中因资金链断裂导致水电站迟迟未能完工,2019年5月19日甘南州水务局、甘南州发改委、甘南州生态环境局联合发文;州水务字【2019】166号《关于做好 22座水电站建设未按期竣工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公司筹措资金、复工复产。2019年我公司筹集到资金准备进行建设,疫情开始爆发,导致人员、设备不能进场,只能进行简单的人工作业。我电站自批复下达后5年内已经开工建设但未建设完成,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工艺、措施均未发生变化,请问我公司水电站环评手续是否需要重新办理?
网友您好: 您的网站留言收悉,具体回复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要求,水电项目筹建及准备期相关工程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4号)执行,建议项目单位判定是否符合通知要求,若符合,则原环评批复仍有效。该项目环评批复时间较早,原环评执行排放标准等已不符合现行要求的,须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标准执行。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3年12月11日
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3-10-30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1-08-16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2-07-18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3-06-30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2020-10-27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