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责任主体是业主方还是施工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08-13

环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 综合业务

问题

关于危险废物管理有2个问题咨询下: 1、油田公司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该由油田公司业主方处理?还是由承包商施工方处理? 2、若油田公司业主方与承包商签订合同中约定危险废物处置要求由承包商处置,这样合法吗?承包商能否独立申请自治区固废平台账号后自行开具危废转移联单进行转运处置?

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新疆生态环境的关注与支持!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固废法》第五条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油田公司作为资源开发者,需对勘探、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承担责任,承包商是具体作业的执行方,并不替代油田公司的法定责任。因此,油气田勘探、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如含油污泥、油基岩屑等,其污染防治主体为油田公司,应由油田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规范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在油气田勘探、开发过程中,承包商所属的作业设备产生的危险废物,如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柴油等,其污染防治主体则为承包商,由承包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 《固废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油田公司、承包商应分别通过自治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将危险废物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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