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事项的咨询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0-12-04

环境 广东省 土壤生态环境 综合业务

问题

您好。就开展项目环评工作,企业委托第三方监测技术单位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监测单位将土壤理化性质和GB36600-2018中表1的45项监测项目分开出具,其中土壤理化性质报告没有加盖CMA章,45项监测项目报告则有加盖CMA章,请问土壤理化性质报告是否必须要加盖CMA章才有效,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土壤理化性质报告必须加盖CMA章的要求是否合法、合规、合理?谢谢。

回复

您好!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允许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章,盖有CMA章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的,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监测任务,并要求提交监测报告”,第二款规定:“监测报告必须载明下列事项:(一)监测机构的全称;(二)监测机构的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三)监测项目的名称、委托单位、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等内容;(四)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关联文件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部令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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