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何时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法规符合性问题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12-10

环境 河北省 核与辐射安全 生态环境执法

问题

尊敬的部长: 您好! 我公司有一个关于何时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法规符合性问题想咨询一下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我公司为Ⅲ类射线装置销售企业,公司在参与投标时,《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在办理中,在销售合同签订前(设备尚未安装使用)取得了《辐射安全许可证》。这是否并未违反该条例的规定?还请帮忙给予答复,盼复,谢谢!

回复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五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许可证主要内容包括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从事射线装置销售活动须遵从上述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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