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饮用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建设项目问题咨询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05-31

环境 湖南省 水生态环境 环境影响评价

问题

请问饮用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内是否可以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内容为光伏子方阵、箱式变压器、组串式逆变器、集电线路。若可以,是否需要进行选址唯一性论证或其他论证?

回复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不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中“90条 太阳能发电 4416(不含居民家用光伏发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电 )”,属于“地面集中光伏电站(总容量大于6000千瓦,且接入电压等级不小于10千伏)”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属于“其他光伏发电”的纳入登记表管理。有关本项目选址合法性问题应征询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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