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12-03
对噪声源噪声监测应按照什么检测方法进行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噪声污染防治重点是管控对外界的影响,并不针对单一噪声源。现行噪声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 12525-1990、《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等,上述标准中均规定了测量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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