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03-31
现有一家玻璃加工企业,其工艺流程为将购入的玻璃原片进行切割、打磨、电加热成型后制得钢化玻璃,不涉及中空、夹胶等工艺,最终产品售卖给其他企业进行门窗加工或建筑使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9年修订版)》,3042特种玻璃制造指具有钢化、单向透视、耐高温、隔音、防紫外线、防弹、防爆、中空、夹层、变形、超厚、超薄等某一种特殊功能或特殊工艺的玻璃制造;3054日用玻璃制品制造指餐厅、厨房、卫生间、室内装饰及其他生活用玻璃制品的制造。因此,在环保手续办理过程中存在以下疑问: 1、该企业的项目类别是否可认定为C3054日用玻璃制品制造,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第57项玻璃制品制造305中玻璃制品制造(电加热的除外;仅切割、打磨、成型的除外),因此无需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2、该企业的行业类别是否可认定为C3054日用玻璃制品制造,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二十五、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第66项玻璃制品制造305中其他,进行登记管理?
您好!在钢化玻璃生产过程可能会用到油墨、银浆、硝酸钾等化学物质,加热分解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可能涉及到玻璃原片清洗工艺,产生废水,并不是没有污染。根据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试行) 钢化玻璃属于特种玻璃,依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固定污染源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需要发放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部令第11号)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9年修订版)(GB/T4754—201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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