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自由裁量适用问题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3-10-20

环境 广东省 综合业务

问题

企业违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被立案,并出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企业限期办理环保验收手续并建成污染防治设施。执法人员复查发现企业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拟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逾期未改正的情形是否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 环评类,第八点:对单位逾期未改正50%的裁量起点?以及逾期未改正的罚款金额=逾期未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200万的处罚金额计算公式?

回复

您好。针对本条,请严格按照具体情形适用裁量起点,裁量起点已明确区分限期内改正和逾期未改情形。本条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 (1)限期内改正的罚款金额=限期内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100 万;(2)逾期未改正的罚款金额=逾期未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200 万。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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