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03-02
您好,关于海上风电场是否办理排污登记表的咨询,想请教以下问题: 我们的企业情况为:海上升压站为无人值班,陆上集控中心生活污水由厂区内一体化处理设备集中处理自用;生活垃圾交给环卫部门;危险废物为废矿物油(HW08),产生量极少,每年不到几十斤,已经签署危废处理协议,委外处理;固体废物产生量也极少,主要为一些建筑垃圾,水泥废渣/砖块等,每年几十斤;企业噪声也符合职业健康要求和声环境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36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范围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海上风电企业应当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的“五十、其他行业 108 除 1-107 外的其他行业”,但是企业不涉及109-112的通用工序。1、请问海上风力发电企业是否需要办理填报排污登记表?2、请问:如果要填报排污登记表,海上风力发电企业应该填报哪些项目?谢谢!
您好,根据你关于企业实际情况的描述,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上述情况暂时无需进行排污登记。目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发布,后续《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将会进行相关内容的修订,建议及时关注,并根据最新要求执行。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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