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04-06
地块由农用地转换为公共服务用地,且项目已建,项目建设之前未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工作,现需补充完善手续,地块内及周边区域历史上无污染源头,在这种情况下,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是否需要开展监测工作?
网民朋友您好!感谢您对西藏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咨询的问题,我厅高度重视,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按照您的咨询,如第一阶段调查表明地块内及周边区域内历史上无土壤污染的可能,调查报告经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则不需开展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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