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2021-12-28
我校(安顺市平坝区夏平驾驶员培训学校)于2012年经平坝区交通运输局批准建设,2013年5月建设竣工后经平坝区交通运输局验收合格,发给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2013年至2021年多次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办理环评手续均未得到批准。我校训练场地虽位于红枫湖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贵州省《环评豁免管理建设项目清单》以及环境保护法、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将生活污水(大小便)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进市政污水管网,厨房油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对环境没有排放污染物的实际情况,应该是准予办理环评手续的建设项目。对此,请给予明确答复我校能不能继续在红枫湖二级水源保护区保留?
方林先生:您好!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于1997年4月28日颁布的《贵州省红枫、百花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域界(试行)》,贵州省于2010年颁布了《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夏平驾驶员培训学校于2013年建成投入使用,是在红枫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后建设。因平坝区夏平驾驶员培训学校位于夏云镇茶场村属于红枫湖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第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区除执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二)新建、改建、扩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之规定,结合《环境保护部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污类建设项目管理的复函》(环函〔2009〕33号)对“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管理法律适用的解释“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并非特指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也应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等其他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存在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即使建设项目将排放的水污染物经城市排污管网转移至保护区外处理排放,仍存在事故性排放的危险,威胁饮用水安全,因此,原则上不应审批此类建设项目。”因此,平坝区夏平驾驶员学校属于排放水污染物及气体废物(运营期间排放的生活污水及汽车尾气)项目,依法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审批手续。感谢您的来信。
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环通[2018]303号)
环评豁免管理建设项目清单(黔环通[2020]27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6号)
境保护部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污类建设项目管理的复函(环函[2009]33号)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202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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