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02-03
您好,依据环保部2011年-12号令《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内容--海关监管区内产生的废物需要向市一级环保部报批,但是在生态环境部--2020年第53号公告《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四条内容,没有提到环保部门报批。 请问自2021年1月1日后,在海关监管区(保税区)内生产和产生的固体废物(工业固废),在申请处置和报备时,是否继续向市一级环保部门报批,如果需向市一级环保部门报批,报批流程和手续有哪些,报备时效是多久呢?谢谢。
您好,2020年第53号公告《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条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出区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影响所在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件。《固废法》(2020年版)第二十二条、第八十二条分别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贮存、利用、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行为在程序上作出了规定。综合以上情况,2021年1月1日后,在海关监管区(保税区)内生产和产生的固体废物(工业固废),在省内进行处理处置时,不需要向市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批,如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贮存、利用、处置的,须根据根据《固废法》(2020年版)第二十二条、第八十二条进行申请或备案。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保部2011年-12号令)
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2020年第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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