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11-03
现有关于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属性问题,向贵厅咨询。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中6.2“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烦请确认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在未开展鉴别工作前,是否可以直接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管理?请贵厅予以明确答复为盼。
您好,感谢您对新疆生态环境的关注与支持。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6.2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规定,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在未开展属性鉴别工作前,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纳入危险废物管理,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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