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毒性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属性问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11-03

环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 综合业务

问题

现有关于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属性问题,向贵厅咨询。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中6.2“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烦请确认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在未开展鉴别工作前,是否可以直接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管理?请贵厅予以明确答复为盼。

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新疆生态环境的关注与支持。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6.2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规定,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在未开展属性鉴别工作前,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纳入危险废物管理,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关联文件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

评论 0条评论

0/150

  • 按热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相关问答

  • 周转桶属性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05-28

  • 硫酸钙是否为危险废物?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8-09-30

  • 危险废物咨询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1-01-21

  • 关于产品周转桶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咨询函的回复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20-01-16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