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6-01-27
1.关于“开工建设”行为的具体认定问题:根据环办环评〔2018〕18号文,“未批先建”的核心在于“擅自开工建设”,且明确“开工建设”是指“建设项目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但在实际中,对于部分项目,例如:企业通过租赁或委托代建方式获得厂房使用权后,仅将生产设备运输至场地但未进行安装固定;或设备已完成安装,但尚未进行联动试车或正式投入生产,且未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对于此类处于“设备就位”至“正式生产”之间阶段的情形,其行为性质是否构成“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实践中应如何具体把握与认定?2.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责任边界的问题:若建设单位委托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环评单位完成现场勘察并进入报告编制阶段后,建设单位在未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自行启动了项目建设活动。在此情况下,除建设单位需承担其主体责任外,已完成现场工作的环评单位是否因其专业机构身份而需承担相应责任?其责任边界应如何界定?
感谢您对山东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希望您继续支持我省生态环境工作,环保事业需要大家的共同参与。针对您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 您好,您的咨询已收到。1.关于“开工建设”行为的具体认定问题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明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除火电、水电和电网项目外,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是指,建设项目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不属于开工建设。一般情况下,仅将生产设备运输至场地但未进行安装固定,不视为“未批先建”。但是如果对入场设备进行固定、安装(组装)、通电等,可视为“永久性工程”正式施工,从而认定为“未批先建”。2.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责任边界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以上法条均明确了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未批先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而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如罚款、责令停止建设等,均是根据建设单位的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来确定的,与环评单位无直接关联。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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