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VOCs总量申请指标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0-05-21

环境 安徽省 大气环境 综合业务

问题

您好,我在网上查询到,目前广东省对建设项目VOCs的总量有个规定,VOCs 不超过300公斤/年的项目不需要单独申请总量文件,想咨询一下,目前安徽省有没有相关规定。

回复

您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新增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皖环发【2017】19号)要求,自2017年4月起,建设项目在其环评文件审批前,项目单位应取得总量指标(包括VOCs总量指标),在本区域内实行等量或倍量替代。您提到的“VOCs不超过300公斤/年的项目不需要单独申请总量文件”,我省暂无此规定。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我厅大气环境处,电话:0551-62775355、62376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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