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03-02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废止以后,污水处理厂需要办理什么强制性许可资质?
2014年7月3日,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和环保部《关于改革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31号)精神,根据环保部《关于做好停止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680号)要求,我厅印发《关于停止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许可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4〕173号),通知内容如下: 一、自通知之日起,我厅取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甲级运营资质预审、乙级运营资质和临时运营资质审批及资质延续申请预审与审批许可工作,同时停止实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人员相关考试、发证等工作。 二、各级环保部门在停止“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认定”的同时,应停止实施对治污服务市场的行政许可准入管理措施,不得将持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作为服务方进入本地治污市场的条件,也不得变相设置服务市场许可准入条件。 三、各级环保部门应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及时清理本地治污市场的各种不当行政干预行为,取消治污市场上对提供治污服务企业的主体所有制、地域、规模、运行方式等方面的歧视性、限制性规定,引导和鼓励治污服务供需双方自主交易,建立并维护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良性市场机制。 四、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精神,并及时将相关内容公告社会。
关于改革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31号)
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关于停止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许可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4]173号)
关于做好停止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680号)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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