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光伏发电项目是否能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建设问题的咨询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08-22

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 水生态环境 综合业务

问题

尊敬的领导: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九)非更新、非抚育采伐和其他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的行为”,第二十四条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二)新建、改建、扩建屠宰场、高尔夫球场、制胶、制糖、化工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请问光伏发电项目是否属于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光伏项目能否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恳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给予指导为盼。 谢谢!

回复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一、光伏发电项目不属于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但是在运营期间清洗维护光伏发电板等行为会产生次生污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不得设置排污口,如处理后无外排或外运处理,可视为无排放项目。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水域及岸线范围的,《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2〕216号)明确“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汊建设光伏、风电项目的,要科学论证,严格管控,不得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不得妨碍行洪通畅,不得危害水库大坝和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航运安全。”建议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的,应充分论证对涵养水源的影响,在不破坏水源涵养功能的情况下可以建设。

关联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十四号)

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2]2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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