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中的几点疑问咨询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03-04

环境 湖南省 生态环境执法

问题

领导您好!关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文件有以下几点疑问,请帮忙予以解答。谢谢!问题(1)第8条: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第6条中所列情形之一(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或改进的除外)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请问“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这个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比例的对标基准数是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发生变化的单个工序污染源无组织排放量还是本项目所有排放同类污染物的污染源无组织排放总量。问题(2)第10条: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请问这个里面的“主要排放口”是对应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里面规定的“主要排放口”?还是只要是项目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就属于“主要排放口”。问题(3)针对具体项目,请帮忙界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项目具体情况:该新建项目同时涉及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中的C3021水泥制品制造、C3022砼结构构件制造、C3511矿山机械制造、C3515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和C3525模具制造。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项目开发、使用功能、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均不发生变化,在其他各方面均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前提下,请问只有其中的焊接工序的焊接烟尘(颗粒物)废气治理措施发生变化:由原环评的“经集气罩收集后,共用1套布袋除尘器集中处理后通过1根18m排气筒排放”变更为“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收集处理后车间无组织排放”,该措施变化导致焊接烟尘工序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8%,但是该项目全厂无组织颗粒物排放量增加仅为6.88%,同时该措施变化不会导致第6条中所列情形,请问此种变化情况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如果是的话,请问属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中的哪一条?请予以明确回复为盼。谢谢!

回复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第8条,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第6条中所列情形之一(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或改进的除外)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属于重大变动。在具体项目中应以特征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进行核算;第10条中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建议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符合以下条件的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①主要污染源的废气排放口;②《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确定的主要排放口;③对于多个污染源共用一个排放口的,凡涉主要污染源的排放口均为主要排放口。《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文件最终解释权为生态环境部,建议至https://zwfw.mee.gov.cn/casServer/login?service=https%3A%2F%2Fleadmail.mee.gov.cn%2Fcallback%3Fclient_name%3DZhxx该网站咨询权威解释,感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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