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与排污许可自行监测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03-01

环境 江苏省 排污许可

问题

您好,企业已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进行了业土壤和地下水的隐患排查和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在排污许可自行监测的填报中,是否还需要将土壤和地下水的各个点位及监测技术指南里的监测因子(土壤监测点的监测指标至少应包括 GB 36600 表 1 基本项目,地下水监测井的监测指标至少应包括 GB/T 14848 表 1 常规指标)进行填报?土壤和地下水的自行监测是否可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独立进行,不体现在排污许可自行监测方案里?

回复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已收悉。 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关注。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规定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包括自行监测方案等信息,第十一条规定了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其中明确要求“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第十九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因此,对于已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使用期限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填报,不在许可证规定范围的可单独进行。 以上答复希望能解答您的疑惑!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也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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