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9-05-28
根据《安徽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方案》》中规定“2020年年底前,保护区内城市雨水排口、排涝口完成雨污分流改造,否则,应予拆除或关闭。”,请问位于位于乡镇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农村圩区排涝口的环境管理有何相关规定?
您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开展乡镇及以下饮用水水源地基础信息调查,随着工作推进,相关整治标准将有望出台。具体事宜可与我厅环境监察局联系咨询(联系电话:62376106)。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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