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1-06-22
您好!我司是为园区配套的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函(皖环涵【2014】1243号)时间是2014年9月26日,建设内容为四炉三机,根据供热发展情况分期建设。一期工程二炉一机于2015年8月底建成投运;现二期工程一炉一机2021年1月开始续建,计划2021年10月底建成,其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相符。请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要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您还有疑问,可联系我厅环评处,联系电话:0551—6237667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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