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2-01-21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们公司建设了一个屠宰场,开工建设前编制完成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当地环保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了审查批复,批复的屠宰规模为年屠宰生猪量15万头。之后屠宰场开工建设并投入运行。但由于当地生猪屠宰需求不大,目前生猪年屠宰量实际约3万头,远低于环评批复的15万头生猪屠宰规模,同时,结合当地实际畜禽屠宰需求,计划拟在现有的生猪屠宰线基础上,场区内再新增牛、鸡屠宰线各1条,最终形成年屠宰3万头生猪、5000头牛和10万只鸡的屠宰规模。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核查,屠宰能力未超过原环评设计屠宰能力,污染物排放量亦未超过原环评核定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属于重大变动范畴,这种情况是否可以不用重新做环评,直接申领排污许可证和正常进行竣工环保验收?望领导回复!谢谢
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 《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明确指出:“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你所提及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变化的,应对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自行进行重大变动的评价判定,并开展相应工作。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工作的关注、信任、理解、支持!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月21日
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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