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产生异味、废气饮食项目的专业鉴定执法依据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2025-07-04

环境 天津市 大气环境 生态环境执法

问题

《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不得将下列场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三)用于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的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 商户在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违反承诺擅自增加涉嫌产生异味、废气餐饮项目超范围经营,以上法条所属情形中哪些属于“产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有具体目录标准吗,还是执法人员主观判断,对于违反承诺取得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后擅自新增的涉嫌异味、废气饮食项目环保部门有法定职权出具鉴定报告供市场监管部门或属地街道城管部门作为执法依据吗。

回复

尊敬的网友: 您好!油烟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有明确定义。但异味指一切引发人们感官不愉快的气味,通常需要主观判断,无明确监测手段。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支持与关注! 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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