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04-19
尊敬的省厅领导:《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32号)文件中规定:“严格限制在长江沿线新建扩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请问禁止建设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如何理解,是指新增污染物排放种类还是指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该文件的附件2《江苏省危化品码头整合措施及建设运行标准》规定:“严控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请问现有危化品码头(手续齐全的)能否扩建或技改?能否新建一般化学品码头?
4月16日已通过电话沟通,当事人对回复表示同意。
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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