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级工业园区锅炉建设吨位

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 2021-02-24

环境 全国 大气环境 综合业务

问题

近日,我局受理一企业燃煤导热油炉建设项目。该项目位于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园区内天然气管网已覆盖,拟建设3台燃煤导热油锅炉(16t/h·台)。请问16t/h·台燃煤锅炉是否符合规定。

回复

1.根据《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明确“乌昌石、奎独乌区域各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以及国家级、自治区级(兵团级)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每小时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2.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推进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实行集中供热,使用清洁燃料。”“在集中供热未覆盖的区域,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替代,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 因此,来信所述园区内天然气管网已覆盖,应优先考虑采用清洁能源。供参考。

关联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新政发[201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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