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10-20
如果公司是集团化管理模式,集团下属有A、B、C等多家独立法人子公司。请问能否由集团公司和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打包签订(A、B、C)危废处置协议?合规性上是否有问题?
您好,《固废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综合以上,独立法人子公司应当和有资质的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根据项目环评及批复规定落实危险废物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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