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19-12-30
黑龙江省政府2014年发布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号),其中规定“从2014年起,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请问,此“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中是否包括1.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敬请回复。
黑龙江省政府2014年发布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号),其中规定。从2014年起,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到2015年年底,除保留必要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哈尔滨建成区要全部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到2017年年底,除必要保留外,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包括1.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高国峰 (2020-01-08)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号)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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