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07-05
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识别是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表1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分级表中,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的敏感程度判断,明确为准保护区或保护区以外的补给径流区属于较敏感,而对于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的补给径流区是否判断为“较敏感”则未予以明确,在实际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出现较大分歧。 由地下水导则主要编写人员运营的“地下水环境网”公众号于2016年4月13日发布“【观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系列解读之——敏感程度分级”,建议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中孔隙水潜水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的计算方法划定其敏感区和较敏感区。对于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较敏感区划分从“单井”和“联村、联片”两种情景给出建议,其中“单井”建议以井(泉)口为中心,半径50m为界,外扩2000天的质点迁移距离范围作为较敏感区,“联村、联片”则建议取村庄边界外扩3000天的质点迁移距离范围作为较敏感区,迁移距离范围以外的区域则考虑为不敏感区。 2018年12月14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邀请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地下水、土壤导则主要编写人员在南宁召开了导则研讨会,研讨会议纪要提到“分散式饮用水源敏感程度判定以场址所处位置的敏感性分区而定”,延续了公众号的主要观点,即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先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划分保护区范围,再通过建设项目与保护区的位置关系(是否重叠)来判断敏感程度。 综上所述,假设某项目选址地下游约5km处有一处联村、联片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根据计算3000天的质点迁移距离为2km,此种情景是否可以按“不敏感”来判定? 为了更快更高效开展环评工作,特来信咨询以上问题,盼回复,谢谢!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关于地下水敏感程度判定问题建议咨询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存在疑问,建议咨询导则编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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