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4-04-30
尊敬的生态环境厅领导: 上周问的问题,我公司煤矿为300万吨/年,现有手续齐全,已经完成环保验收,此次拟对提升系统进行改造,是否还需判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项目已经作为改建项目进行进行备案。改建内容为:该项目约占地130亩,建设完成后作为矿井辅助生产区;在场地内新建副立井,井筒净直径10.5m,净断面 积86.6m2,井筒垂深553m(含井底水窝30m),井筒落底后通过+970水平辅助运输石门与1050大巷和二水平 辅助运输大巷连接,届时新系统与+1050和+860水平生产系统衔接;工业场地新建井口房、提升机房、材料库、10kV变电所、水泵房等建筑。 请问此改建项目是否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若需进行是否对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煤炭开采”编制报告书,若需进行其审批权限在哪一级?
网友您好: 您的网站留言收悉,具体回复内容如下: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属于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因项目已完成环保验收,不存在判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情况。鉴于项目已作为改建项目进行备案,如仅是针对提升系统改建进行的重新核准备案,则依照核准备案文件,结合具体建设内容,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开展环评工作。如对煤矿整体项目进行的改建备案,分析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其中,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对具备合法手续,不涉及新增用地,项目性质、规模和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动,且不增加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的改造项目,不需报批环评文件,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自行组织环境影响分析论证,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向环评审批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后纳入日常监管。审批权限判定请依据《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3年本》执行。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3年本)(甘环环评发[2023]6号)
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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