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6-05-06
尊敬的厅领导,《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六条要求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自行监测的原始监测记录;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保存期限的,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保存5年。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一般只存档检测报告,按照条例的规定是否需要企业留存第三方监测机构的原始监测记录?还是被委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保存即可?恳请厅领导给予回复为盼。
您好,感谢您对新疆生态环境保护的关注与支持,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核心法律条款依据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自行监测的原始监测记录;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保存期限的,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保存5年。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存其开展业务的相关数据、报告、记录以及委托合同等材料,保证业务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二、法律适用与责任界定 (一)企业的留存义务:仅需存档监测报告,无需留存第三方原始记录 第二十六条中“自行监测的原始监测记录”,特指企业自行开展监测活动时产生的原始记录(如企业自测的手工采样记录、仪器原始数据、工况记录等),不包括委托第三方开展监测所产生的原始记录。 企业委托第三方开展自行监测,属于“购买监测服务”,第三方是监测活动的实际实施者,原始记录由第三方直接产生并掌控,企业无直接获取和留存该类原始记录的法定义务。 (二)第三方机构的法定归档责任:必须留存原始记录+报告,期限≥6年 第三方监测机构(需具备CMA资质并备案)作为监测活动实施主体,同时承担《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三条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双重归档义务。 需归档材料包括:采样原始记录、仪器校准记录、分析过程数据、质控记录、监测报告、委托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确保监测全过程可追溯、可复核。 同时,除《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排污单位和第三方监测机构也必须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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