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07-09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鲁环发【2019】134号)中,第三条(九)规定“排气筒VOCs排放速率(包括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大于0.5千克/小时或者排气量大于10000立方米/小时的固定排放源”应纳入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我公司现有一套“活性炭+催化燃烧”装置,排气量5万立方米/小时,但是运行方式为间歇运行,且排污许可为登记管理,请问是否该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企业为金属压力容器制造业,仅在设备喷漆时运行该环保装置。
您好,您的咨询已收到。你公司该装置运行时排气量5万立方米/小时,符合《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鲁环发〔2019〕134号)第三条(九)中的情形,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其他情况,建议向当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咨询。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鲁环发[2019]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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