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06-07
我是山西双良鼎新水泥有限公司环保管理员,公司于2008年环评建设,2009年投产一直正常生产至今,现在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水泥包装系统和一座水泥库(原来为全部散装),我公司是否可以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5】52号》及《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确定为“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项目建设好直接验收? 谢谢!期待您的回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
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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