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01-24
环保厅您好:想咨询下关于《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中提到的“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其他行业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是否有具体要求,这个3万立方指的是实际的排量,还是风机的额定风量。然后企业是等待市/县级环保局通知后执行,还是自行按照办法的要求执行?自行执行后是否后期又有其他更具体的要求?谢谢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已收悉。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相关生态环境管理要求的关注。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1、《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发〔2021〕3号)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单排放口VOCs排放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化工行业、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其他行业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这里“废气排放量”并非简单的指“风机额定风量”或“实际排风量”,而是指满足VOCs达标排放或者处理效率要求所需的“设计风量”,没有单独对VOCs处理进行单独设计的,只要排放口涉及到VOCs排放,都以处理设施的“设计风量”为准。 2、该文件为“公开发布”,企业作为生态环境保护主体,主动依规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应当对照管理规定要求,结合自身情况,主动履行行政管理规定要求。 3、企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后,应当按照规范要求保障设备正常运行,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校验比对,及时记录、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地方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结合地方管理需要,应当依法、依规对企业提出管控要求,企业应当配合地方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以上答复希望能解答您的疑惑!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也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0!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发[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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