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乡镇卫生院污水排放问题?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5-05-06

环境 云南省 水生态环境 综合业务

问题

保山市的一个乡镇卫生院所处区域无污水集中处理厂,周边居民生活污水均是通过排水沟外排环境中,现向省厅咨询两个问题: 1、该乡镇卫生院通过自有污水处理站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排放标准后外排环境是否可行,如果不可行,该乡镇卫生院污水无排放去向? 2、如果外排环境,是否需要办理入河排污口许可证?该许可证是否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盼回复,谢谢!

回复

一、关于乡镇卫生院自有污水处理站排水 一是经与您对接了解该卫生院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议该卫生院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管理规定补办环评手续,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结论执行污水排放要求。 二是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除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该卫生院污水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有关排放要求后可排放至环境水体。 二、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 一是根据《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排污口分类》(HJ1312),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管理。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应报有审批权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二是根据入河排污口设置以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管理规定,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不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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