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陆建设核电站-需要建立高于IAEA要求的安全导则问题的回复意见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5-10-28

环境 全国 核与辐射安全 综合业务

问题

目前火力发电占我国总发电量的80%,随着世界化石能源资源的枯竭以及风能、太阳能远远不能成为我国能源支柱产业,内陆建设核电站已经是不二的选择。然而内陆建设核电站比沿海建设的核电站风险更大、影响安全因素更多、直接涉及亿万百姓的生命安全。因此我特别向国家有关部门建议,提高建设核电站安全导则标准。 内陆核电站比沿海核电站核安全要求更高 IAEA要求的安全导则和目前我国核电安全标准考虑到的意外事故是人为和自然灾害,这里的人为事故主要指的是操作失误、安全管理不严格、不遵守规章制度。换句话说,IAEA要求的安全导则对核打击和恐怖破坏行为的防范考虑甚少。然而核打击和恐怖破坏行为是我们必须考虑到的现实问题,由于破坏内陆核电站将危及国家安全和生存,无论是有核国家的核打击、常规打击和境外恐怖分子都会将核电站列为首选的袭击目标。 建议修订和制定新的核安全导则,应更为严格和超过IAEA核安全导则;充分考虑核打击和常规打击下的核电站安全,提出有效应对措施;充分考虑境外恐怖分子的破坏手段,提出有效应对措施;依照习主席的“能打仗、打胜仗”的要求,真正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实战的核事故训练平台和训练标准;

回复

黄小菲同志:   感谢您对核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的建议涉及了核能领域及国家安全的一些非常重要的方面,现解释如下:   1.在核能领域,涉及几个概念,包括核安全(nuclear safety)、核安保(nuclear security)和核保障(nuclear safeguard)。其中核安全是一种技术安全的概念,即考虑核设施内部的物项失效、外部自然灾害以及内外部的人为失误,有针对性的采取工程安全和管理措施;核安保主要针对恐怖主义或犯罪团伙对核设施和核材料的可能攻击、破坏和盗窃等采取防范措施;而核保障则是防止核扩散的一整套安排。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国际公约、安全标准等对这几方面均有涉及,我国相关的法规和标准也包括了这几个方面的要求。   2.您所述IAEA的安全导则和目前我国核电安全标准考虑到的意外事故是人为失误和自然灾害,而对核打击和恐怖破坏行为防范考虑甚少,估计是指的IAEA和我国核安全领域的安全导则和核电安全标准。建议您再参考一下核安保领域的相关公约、法规和标准。   3.恐怖主义和犯罪行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国家安全的方方面面,如一个国家面临的恐怖主义威胁的程度、恐怖主义分子已掌握的攻击手段等。这些需要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与国内其他部门的紧密配合,正确判断威胁程度,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目前我国在核安保领域的实践是由安全部门(例如公安部门)根据对所掌握情报的综合分析给出“敌情威胁”,核设施根据这些“敌情威胁”来确定核安保的设防要求和防范措施,国家核安全局会同其他部门审查防范措施的适当性。至于一个核设施具体如何设防,我想您能理解,在各个国家均属于保密范畴。   4.至于您提到的核打击和常规打击下的核电站安全,则是一个更复杂的问题。在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15条中规定:“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或装置,如堤坝和核发电站,如果对之攻击可能引起危险力量的释放,从而在平民中造成严重的损失,即使这类物体是军事目标,也不应成为攻击的对象”。这就是说,对堤坝和核电站的攻击是国际法所明确禁止的战争犯罪行为。当然,不能排除在战争走入极端时,或某些战争狂人采取非理性行为。此时,不仅仅是核电站,许多重要的政治和经济目标都可能成为敌方的攻击目标,而敌方在对核设施进行攻击时,意味着准备将战争升级为核战争。这要求我们一定要加强国防建设,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制止敌方的轻举妄动。   5.我国针对核设施均制订有“应急计划(预案)”,在一旦发生核事故时,由核设施执行应急运行规程、严重事故管理指南和场内应急计划,必要时国家相关部门启动场外应急计划。核设施和国家应急管理部门均按照计划对相关人员和部门开展日常培训、演练和演习,例如今年工信部就组织了国家层面的“神盾-2015”核事故应急演习。我们一定会按照“常备不懈”的精神做好核应急准备工作。   以上意见供参考,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出建议和指导。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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