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8-08-16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 苏环办﹝2015﹞256号中将“原有生产装置规模增加30%及以上,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定义为重大变动,请教如何理解这条规定,特别是如何判定污染物排放量增加,是按环评批复污染物总量对比判定吗?
您好,判定是否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均依据环评批复或者经批复的报告书中该项目整体的污染因子和污染物排放量作为参照。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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