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25-09-15
我司一家无机盐精细化工企业,根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的要求,被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名单,我司能否提出以下申请:1.退出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名录;2.若不能退出,能否在土壤隐患自查报告中对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简化管理。
(1)依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列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同时依据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出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筛选条件情形的,应当在下一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编制时予以调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履行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报告、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等法定义务。企业应严格落实《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要求,规范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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