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2-09-05
项目为轧钢行业,已取得环评批复,厂房200米内最高建筑为厂区内另一车间(57米),根据《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原环评设置排气筒高度为60米。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发现,项目所在厂房仅有二十米高,60米高排气筒难以落实,因此想将排气筒高度降低至二十多米,但降低后又不符合行标要求,是否可以参照大气综排中对排气筒相关高度要求,按照行标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已电话联系咨询人。轧钢企业设置排气筒,应遵照《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中相关要求执行。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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