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3-03-14
省生态环境厅:您好,我单位有一个引水工程项目,河流上原建设有一座引水渠首,始建于1956年,引水主要用于下游农田灌溉兼生态用水。由于原有引水渠首建设较早,现已被洪水冲垮。现需要在原址重建引水渠首。该引水枢纽由于海拔、地形、下游灌渠等因素,为唯一选址,也是下游4600亩农业灌溉、生态用水唯一水源。原引水渠首引水量为1.04m³/s。本次初步设计,引水渠首重建后设计引水量为0.189m³/s,比现有引水量减少。但在办理前期手续时,发现重建的引水渠首位于拟建的地下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该水源地划分报告已通过评审,还未批复。查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地下水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但项目在原址重建取水渠首,从河流引水,属于取水工程,可从根本上解决取水困难问题,保证4376亩农田灌溉为项目区居民生产生活、农田灌溉、附近村庄生态用水提供方便。想咨询贵厅一下,像这种项目引水渠首能否建设在一级水源保护区?谢谢!
网友您好: 您的网站留言收悉,具体回复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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