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咨询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9-12-10

环境 安徽省 大气环境 生态环境监测

问题

您好,咨询一下:根据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等相关要求,安徽省属于重点地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其它污染物如HCl、氟化物等行业标准也有特别排放限值的,是否不需要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另外,挥发性有机物执行特别限值是否包括环氧氯丙烷、甲苯等单项污染因子(如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非甲烷总烃特别限值标准,也有环氧氯丙烷、甲苯特别限值标准)。谢谢

回复

您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的行动计划》要求,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暂未列入特别排放要求。挥发性有机物特别限值包含《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6)中规定的污染物种类。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如有问题请联系我厅大气环境处,电话:0551-62376606,62376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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