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5-05-27
领导您好,项目位于二类区,大气评价等级为二级,项目评价范围内涉及一类区(自然保护区,距离项目最近距离约450米),是否需要开展7天的基本污染物与特征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基本污染物如需监测,7天有效数据是否满足要求。
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第6章相关要求。对于基本污染物,“采用评价范围内国家或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中评价基准年连续 1 年的监测数据,或采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 评价范围内没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或公开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的,可选择符合HJ 664 规定,并且与评价范围地理位置邻近,地形、气候条件相近的环境空气质量城市点或区域点监测数据。对于位于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或网格点,各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浓度可取符合 HJ 664 规定,并且与评价范围地理位置邻近,地形、气候条件相近的环境空气质量区域点或背景点监测数据。”对于其他污染物,“优先采用评价范围内国家或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中评价基准年连续 1 年的监测数据。评价范围内没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或公开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的,可收集评价范围内近 3 年与项目排放的其他污染物有关的历史监测资料。”“ 在没有以上相关监测数据或监测数据不能满足 6.4 规定的评价要求时,应按 6.3 要求进行补充监测。根据监测因子的污染特征,选择污染较重的季节进行现状监测。补充监测应至少取得 7 d 有效数据。”同时,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补充监测应严格执行相关的监测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 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工作的支持!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5月27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19-04-28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2-06-07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04-21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5-09-02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