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6-02-05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攻坚年行动实施方案》(2026年征求意见稿)中要求2026年底前基本完成10蒸吨及以下淘汰任务。但是《关于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发改运行〔2024〕1345号)要求“充分发挥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的供热能力,到2025年底,完成其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的关停或整合”,《2024年产业调整目录》要求淘汰每小时 35 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 域),请问国家发改委这个燃煤锅炉以及自备电厂淘汰有没有具体的标准和范围,我区对应指导意见的政策制定对于35吨以上锅炉和小热电机组这块是怎么规划的呢。
您好,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与支持。现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文件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宁夏回族自治区未列入其中。因此,《关于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发改运行〔2024〕1345号)第十条中关于“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充分发挥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的供热能力,到2025年底,完成其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的关停或整合”的要求,目前暂不适用于我区。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已将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列入淘汰类,我区正在全域范围内推进淘汰工作。该目录中提出的将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列入淘汰类的要求,是针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规定,不适用于我区。对于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现行政策要求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后续将按照国家的最新政策要求贯彻执行。 再次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关于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发改运行[2024]1345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攻坚年行动实施方案(2026年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06-03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6-04-01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