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接收与转移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11-29

环境 广东省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 综合业务

问题

综合性危废处置企业(主要许可资质为焚烧)接收的部分焚烧类危废,能否未经处理再次转移给其他有资质的危废处置企业去处理?比如收进来的废矿物油不经处理转移给废矿物油资源化利用企业处理。

回复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禁止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关联文件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评论 共0条评论

0/150

  • 按热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相关问答

  • 危险废物的转移联单是否需要三方盖章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2-09-09

  • 不同厂区间的危废转移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2-05-11

  • 如何依法依规申报转移危险废物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03-03

  • 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内的,是否合法?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3-09-15

  • 危险废物处置管理文件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01-08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