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03-29
1.请问湖南省目前有发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吗?目前湖南省省内入河排污口审批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2.什么情况下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什么情况下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简要分析材料?可以参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第十一条“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或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涉水论证内容仅包含雨洪排口的,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简要分析材料。”作为区分条件吗?
您好,一、2023年5月,我厅联合水利厅于印发《湖南省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湘环发2023[31]号),方案中明确了湖南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 湖南省范围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建设项目(不含已建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实施。 《湖南省水功能区划(修编)(2014年)》中,市州界保留区和缓冲区、市州界断面所在水功能区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实施。 存在市州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实施。 国家和省设置审批范围外,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审核权限并负责实施。 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发布,待发布后可作为区分依据。目前我省仍根据《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8]44号),第九条 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水域)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水域)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但在保护区、饮用水源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相邻功能区以及跨行政区域河段交界断面附近设置排污口的,应当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本办法所称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是指对水功能区(水域)入河污染物总量没有明显增加、对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其他取用水户权益、水生态系统平衡不构成影响、不在水功能保护区或其他重要敏感水域内且不存在事故风险。
湖南省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湘环发2023[31]号)
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8]44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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