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08-30
生态环境部门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部门行政拘留后,移送单位如何结案,法律依据是什么?是收到公安部门拘留决定书后就可以结案?如果环境违法行为还没存在怎么办?
您好!现行法并未明确规定移送公安后环保部门就可以结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除移送拘留外,环保部门应当给予其他处罚的,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完毕,且收到公安部门拘留决定书或不予拘留决定书方可以结案。已立案发现违法行为不存在的,可以撤案。参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22、23、67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案:(一)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三)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四)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谢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部令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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