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0-07-03
您好,现有关于排污许可的相关问题咨询①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6]46号)以及省环委会《关于全面清理整治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苏环委办[2015]26号),我公司按照“登记一批”要求进行现状评价,并在当地环保部门进行了登记,纳入了日常环境管理。现申领排污许可证时,该项目《现状评价报告》能否作为排污许可证核发的依据?②我公司某项目竣工后较原环评发生了变化,编制了《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经论证,该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对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建设项目存在变动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验收前需取得排污许可证,该《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否作为排污许可证核发的依据?盼复为感!
问题1,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环评文件或者按国家规定经地方政府整顿规范的证明材料做为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条件之一,因此《现状评价报告》及管理部门确认登记备案的文件可以作为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证明材料。问题2,《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可以作为申领排污许可证的补充材料。申请单位对报告结论负责。管理部门有对报告内容和结论有疑问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6]46号)
关于全面清理整治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苏环委办[2015]26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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