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货物是否是固体废物的再次鉴定咨询的回复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12-17

环境 全国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 综合业务

问题

进口货物被口岸商检检测为固体废物,进口商和海关分别在环保部、海关、商检三家机构在18号令中联合推荐的两家鉴定机构(深检所和环科院的检测中心)按照规定再次鉴定,最终结果都不是固体废物,如果全部流程合理合法,是不是可以认为后面两家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可以推翻口岸商检的检测报告,货物最终认定不是固体废物。如果不是,请说明理由。

回复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11年第12号)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海关或者收货人对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指定专门鉴别机构对进口的货物、物品是否属于固体废物和固体废物类别进行鉴别。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应符合海关查验和属性鉴别等相关要求,鉴别机构和鉴别程序应符合《关于发布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及鉴别程序的通知》(环发〔2008〕18号)及《关于推荐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的通知》(环土壤函〔2017〕287号)有关要求。 如果收货人对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结论有异议,按上述程序办理。

关联文件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办土壤函[2016]2289号)

关于发布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及鉴别程序的通知(环发[2008]18号)

关于推荐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的通知(环土壤函[2017]287号)

评论 0条评论

0/150

  • 按热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相关问答

  • 关于污染土壤外运是否需要对其进行危废鉴定的回复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9-04-30

  • 关于产品周转桶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咨询函的回复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20-01-16

  • 关于水性漆生产过程废水是否为危废请教的回复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9-03-21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